目 录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1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训)耗材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试行) 6
湘南学院医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8
湘南学院“三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9
湘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 10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12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
湘南学院医学类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22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28
湘南学校医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34
湘南学院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39
湘南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修订) 44
湘南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46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试行) 49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53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试行) 56
湘南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修订) 58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61
湘南学院医学类实验室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64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66
湘南学院教学用房及教学设施使用维护及管理办法 68
湘南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72
湘南学院多媒体教学管理办法 75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验(训)教学秩序,实现实验(训)教学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湘南学校实验(训)教学管理办法(试行)(湘南学院院发[2012]2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训)教学是我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实验教学是通过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和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的观察力、创造力和动手能力以及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主动积极的探索精神;实训教学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实验(训)教学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指导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实验(训)教学工作应依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训)教学大纲。实验(训)教学必须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实验(训)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训)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训)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四条 实验(训)教学人员在实验(训)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认真对待实验(训)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验(训)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医学实验(训)教学管理工作在主管副校长领导下,由医学部负责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各实验室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 实验(训)教学计划管理
第六条 教研室、实验室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验(训)教学大纲,确定实验(训)项目。院(系)组织论证、审定,对实验(训)项目及学时数、实验(训)内容、实验(训)类型等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达标及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质量。
第七条 各院(系)应在每学期结束之前2周,将下学期的实验(训)教学执行计划报送医学部。计划内容包括:实验(训)课程的名称、项目名称、授课对象、分组情况(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具体时间(周次、节次)、详细地点、指导教师等。
第八条 医学部对各院(系)上报的实验(训)教学执行计划进行审核,各院(系)应严格按照教学执行计划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进行过程管理。教学执行计划是学校检查、督导、核算教学工作量和了解实验(训)教学运行秩序的主要依据,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时,应由院(系)提前写出申请变更计划报告,经医学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实验(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验(训)指导书(或实验(训)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训)课成绩的依据。每门实验(训)课均须制定实验(训)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验(训)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实验(训)项目的确定(含选做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原则上没有教学大纲不能开课。
第十条 实验(训)教材(讲义)和指导书应根据实验(训)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内容应包括实验(训)目的、要求、实验(训)原理、实验(训)所用仪器、实验(训)步骤和方法、实验(训)注意事项、实验(训)预习要求、实验(训)报告要求等。实验(训)指导书应随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按学校统一印制的实验(训)教学运行记录本(实验(训)教学日志、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实验室岗位日志、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教学设备及实验室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本、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完整、准确无误逐项填写,尤其是实验(训)项目名称、对应专业和年级、实验(训)学时、每组人数、指导教师等准确无误逐一填写。
第四章 实验(训)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训)教学应严格按照实验(训)教学大纲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变更实验(训)项目等。教研室、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训)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讲义或指导书。指导书应包括实验(训)目的、要求、实验(训)原理、实验(训)所用仪器、实验(训)步骤和方法、实验(训)注意事项、实验(训)预习要求、实验(训)报告要求等。
第十三条 实验(训)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训)教学大纲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指导实验(训)讲稿(教案)。每次实验(训)课之前,指导教师和专职技术人员要提前做好教学准备(包括教案、实验物品及仪器设备的准备检查)。对新开实验和本学年首次进行的实验,必须按规定提前试做,写出标准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训)课,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训)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训)。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训)前应对实验(训)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指导教师必须与专职技术人员一道参加学生第一轮实验(训)的指导。实验(训)中,指导教师不能包办代替,应让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实验(训)指导教师要巡回检查,进行规范指导。
第十六条 上实验(训)课时,指导教师和专职技术人员应严格要求学生遵守实验(训)纪律,保持实验(训)室清洁,不允许动用与实验(训)内容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训)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学生准备就绪后,必须经指导教师检查许可后方可进行实验(训)。
第十七条 实验(训)结束后,指导教师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丢失、损坏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严密组织实验(训)过程。在实验过程中认真巡查学生操作情况,及时给予引导和启发,认真批改实验(训)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验(训)或重写实验(训)报告,并将成绩上交到各院(系)。
第十九条 凡因各种原因没完成必做实验(训)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否则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二十条 实验(训)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训)教学管理重要工作。学校各级领导应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验(训)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以便及时改进实验(训)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验(训)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医学部负责制定实验(训)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训)教学进行经常性检查;应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意见、建议,会同学校有关人员及时做出实验(训)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实验(训)教学和实验(训)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训)教学质量和实验(训)教学水平不断提高。
第五章 实验(训)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训)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验(训)课学习质量的重要手段。每门实验(训)课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各院(系)组织学生进行实验(训)课程期末考试或考查。
第二十三条 成绩评定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预习情况、提问、实验(训)操作和实验(训)报告完成情况。凡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应单独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等。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训)课程根据实验(训)考核大纲要求确定考核方式,考核成绩以一定比例(一般为20%)计入该门课程的总成绩。
第二十四条 实验(训)课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考核由实验(训)教师负责评定。实验(训)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凡实验(训)操作未通过者,该门实验(训)课程成绩为不合格。成绩不合格者不允许参加相关理论课考试,允许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补考。
第二十五条 实验指导老师应把学生实验(训)课程的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在理论课考试前报学生所在院(系)。
第六章 实验(训)教学人员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训)教学人员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实验(训)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好实验(训)课,应认真遵守学校有关实验(训)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的责任心保证实验(训)教学质量。
第二十七条 指导教师必须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助理实验(训)师以上职称,具有本专业或本门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新到实验(训)室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试讲、试做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独立指导实验(训)。
第二十八条 专职技术人员应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努力掌握实验(训)技能及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基本知识,不断提高实验(训)技术水平。
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专职技术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进修期间有关工作量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训)教学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书育人,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学校有关部门和各院(系)应定期对实验(训)教学人员进行考核,奖优惩劣,有关奖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实验(训)教学档案
第三十一条 实验(训)教学档案是实验(训)教学过程中形成的有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课件等各类媒体记录的集合。主要包括:
1. 管理制度;
2. 实验(训)教学基本文件:教学大纲、执行计划、项目表、实验(训)教材和指导书等;
3. 实验(训)教学资料: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训)教学运行记录本(实验(训)教学日志、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实验室岗位日志、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教学设备及实验室定期安全检查记录本、实验室开放记录本)、实验(训)报告评分标准、实验(训)考核样卷、评分标准及成绩单、实验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等;
4. 实验(训)教学研究相关资料:实验(训)教研教改立项、论文、获奖等。
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负责收集、整理、妥善保管实验(训)教学的原始材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医学实验(训)教学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部负责解释。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训)耗材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医药类实验(实训)耗材(以下简称实验耗材)和低值易耗品管理,确保实验(实训)教学(以下简称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提高实验耗材的使用效益,根据湘南学院实验(训)耗材和低值易耗品管理规定(湘南学院院发[2008]72号),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管理的需要,将本办法中所指的实验耗材与低值易耗品的范围界定如下:
1.实验耗材是指在实验实训过程中,经过一次使用,即已消耗或者不能恢复原状态的物资。例如,实验过程中所需使用的由金属或非金属制成的各种原材料,以及燃料、药品和各种试剂等;
2.低值易耗品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容易损耗的,既不属于固定资产,又不属于材料和低值耐用品范围(200-800元/台(件))的物品。
3.其它应列入实验耗材或低值易耗品的物品。
第三条 实验耗材经费是指在实验教学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用于购置上述第二条所界定的耗材和支付实验所用的试件和零配件加工费等。
第四条 各实验耗材经费由学校根据其实验教学任务按年度统一核定,设立实验耗材专项经费,实验耗材经费仅用于实验教学。
第五条 实验耗材计划的申报、审批与采购。
1. 于每学期第15周前,实验室会同教研室根据下一学期需开设的实验项目和实验耗材的库存情况按要求填报《湘南学校医学实验耗材申报表》,由院(系)组织相关专家审核后分类、汇总,院(系)负责人签字后于17周前交医学部。
2. 医学部根据学校经费计划、院(系)申购计划及教学需求,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后,拟定下一学期耗材申购计划,并报主管领导审批。
3. 主管领导审批后,医学部向各院(系)反馈相关信息。
4. 经论证审批后的实验耗材申购计划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程序组织采购。
5. 因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变更导致实验耗材购置计划必须调整时,教研室应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院(系)领导审核,并报医学部审批同意后,可在年度预算额度内进行调整。未经学校审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调整实验耗材购置。
第六条 实验耗材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
1. 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耗材台帐,制订实验耗材的验收、入库、保管、领用制度。
2. 实验耗材到货后,先由实验室对照批准的耗材购置计划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通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3. 验收合格后,实验室由专人负责填写入库单一份、验收单(一式三份,实验室、医学部、财务处各一份),所有超计划采购的实验耗材均不得办理入库手续。
4. 使用人领用时必须办理出库手续。
第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医学部负责解释。
湘南学院医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使其处于完好状态,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湘南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湘南学院院发[2007]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维护管理
(一)日常维护:由各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设备技术要求及实验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维护,以保持设备整洁及运行状况良好。
(二)定期维护:每学期末,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及供货商、相关厂商对大型精密仪器及大批量的设备进行维护,对于购买合同中规定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按合同执行,由销售方履行维护职责。对非保修期内的设备,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会同纪检、审计、国资、财务及使用单位等,抽调院内相关专家对设备进行检查并邀请厂家协商定价后进行全面维护。
二、维修管理
(一)维修价格在 500元内的小型维修,由实验室填写维修申请单,经系(部)审核,报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核实批准后,由实验室及时进行维修;
(二)维修价格在 500-2000元内,由实验室填写维修申请单,院(系)核实后报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论证,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由医学部组织维修。
(三)维修价格在 2000元以上(含2000元),由实验室填写维修申请单,院(系)审核后报医学部,经医学部批准后交国资办,由国资办会同实验中心、纪检、审计、财务等部门,联系商、厂家、售后服务部等单位,通过维修专家认定后评标,进行承包维修。
(四)仪器设备修理后,需将修复情况真实填写,经实验室负责人及系(部)负责人签字,报医学部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报销相关维修费。
(五)实验室需外送修理的仪器设备,未经医学部审核同意,擅自外送修理,经费自行负责承担。
(六)各实验室应将仪器设备报修、审批、修复的具体情况在《湘南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登记本》上详细登记,以学期为单位存档。
湘南学院“三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促进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以下简称“三性”实验)的开设,增强学生的综合分析能力、实验动手能力、创新能力,根据《湘南学院“三性”实验项目管理办法》(湘南学院院发[2010]134号),结合中心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三性”实验的界定
1.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相关的综合知识或运用综合的实验方法、实验手段,对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形成综合的学习与培养的实验。
2. 设计性实验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给定的实验目的和实验条件,自己设计方案、确定实验方法、选择实验器材、拟定实验操作程序,自己加以实现并对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处理的实验。
3. 研究创新性实验是指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在自己感兴趣的研究领域,针对某一或某些研究目标,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实验研究报告,具有探索、研究性质和创新思维的实验。
二、“三性”实验项目的认定条件
1. 为了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实验项目的相关课程必须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2. 必须有完备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考核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表等教学文件。
三、“三性”实验项目的申请和认定
1. 教师依据教学大纲及专业培养目标,在遵循本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选定切实可行的“三性”实验内容和实施方案,包括实验项目总体情况、实验目的和要求、实验手段和方法、所需设备和耗材、实验考核等方面进行论证,填写《湘南学院“三性”实验项目申请认定表》,准备相关申报材料。
2. 实验室、教研室对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集体讨论、充分论证。各院(系)组织业务水平较高、实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一般应为副高及以上职称)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报送医学部。
3. 综合医学部组织专家对各院(系)申报的“三性”实验项目进行复核,并组织外审。凡未经申报评审的实验项目,一律不能认定为“三性”实验项目。
四、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医学部负责解释。
湘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管理暂行办法
(湘南学院院发[2010]135号)
为了加强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科学管理,做好仪器设备购置前的充分论证和科学决策,防止失误和不必要的浪费,发挥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一、立项原则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确定要符合学校教学实验室发展规划,要与专业培养目标、学科发展方向一致。
(二)立项要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实事求是,既要根据实验任务的实际需要,也要考虑学校财力状况。
(三)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学生受益面广的公共基础、专业基础课实验室、新建专业和特色专业的实验室建设项目。
二、立项范围
(一)新建实验室;
(二)改建实验室;
(三)批量购置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单价在5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
(四)贵重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及功能开发;
(五)其他重大的实验教学改革项目。
三、立项申报及审批
(一)申请时间定于每年11月份。
(二)实验室、教研室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充分论证,各院(系)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充分调研,收集基础数据,填写《湘南学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申报书》报综合实验实训中心。
(三)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建设项目进行论证、会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送校外相关专家论证。
(四)实验室建设项目有关材料报学校审批。
四、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上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对项目建设的立项、进度、质量等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二)实验室建设项目批准后,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中的建设方案执行。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建设方案时,须按立项审批程序执行。
(三)设备采购严格按照《湘南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五、项目验收
(一)项目建设一年后,立项单位必须提交详细的效益报告交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内容包括:实验对象、实验项目数、实验人时数、实验项目的改进,实验技术、实验质量提高的具体事例,实验教学对人才综合能力培养方面取得的成效,教学与科研结合方面取得的成绩,实验教学改革的成绩等。
(二)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组织专家对立项单位进行投资效益验收与评估。对项目建设完成好,达到预期目标的单位,学校将发给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证书,并在相关项目的申报、质量工程及后续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对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单位,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减少或终止经费投入,情节严重者,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和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教学管理,保障实验教学的质量,根据湘南学院医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修订)(湘南学院院发[2008]7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对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起着重要的作用。
第三条 实验教学是指围绕培养目标,按专业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的规定,在一定的场所指导学生使用相关仪器设备、材料等,依据有关原理、方法进行有目的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第四条 实验教学的目的和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基本实验技术,培养观察、操作、分析能力,养成良好的实验室工作习惯,培养创造性思维及分析综合解决问题、进而独立进行实验研究工作且能发明创造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实验教学应当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方法和实验手段等。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增加综合性、设计性以及研究创新性实验,建立科学、先进的实验课程教学体系。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本着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的精神,实施实验室开放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改造以验证、训练为主的传统实验教学模式,尽可能多地开设跨学科、跨专业的综合性、设计性和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从时间、空间和内容上逐步面向全院学生开放,鼓励和引导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或假期)到实验室参加实验、制作、发明与创造活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七条 实验教学是教师指导下以学生自身实践获取知识和能力为主的教学过程。教学中要培养学生辨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以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严谨学风。
第二章 实验教学大纲
第八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指导实验教学的纲领性文件。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的基础要求制定。凡人才培养方案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必须制订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教学在本课程中的地位作用,实验的目的;
(二)本课程实验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能力要求,实验的基本理论、训练使用的仪器设备,掌握的基本实验方法和测试技术;
(三)必开与选开的实验项目和学时分配以及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
(四)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五)采取的考核方式和办法。
第十条 根据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若实验教学大纲中设置的实验项目需更新和增减变化,其实验教学大纲应及时进行修订,实验教学大纲原则上每两年修订一次。实验教学大纲修订前,新开实验项目可作为选修实验项目开出。实验课程内容及实验项目更新变化实行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验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验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三章 实验项目
第十二条 实验项目是支撑实验课程的核心,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项目的设置情况反映了该实验课程的水平与质量,也是实验课程先进性的体现。
第十三条 各教研室必须以实验课程按照“湘南学校实验项目表”的形式建立实验项目库,要根据科学技术的进步、教学内容的更新以及教学方法和手段的改革,精选实验项目库中的实验项目和实验内容,同时对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作必要的更新。学校要求每两年上报一次实验项目更新数据。
第十四条 教研室应加大实验项目改革力度,要组织实验教师和实验室技术人员不断更新实验项目,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加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项目比重,使“三性”实验课时逐步达到实验课总课时的80%以上。同时应努力创造条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创新性实验活动。
第十五条 对拟开或新开的实验项目,应由实验指导教师预作或试作,并提供试作记录、试作报告、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经实验室主任审查、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主持论证,并填写“湘南学校新开实验项目验收单”,然后报医学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列入教学计划,编入实验教学大纲。
新开实验项目论证的内容包括:
(一)增减或调整实验项目与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关系;
(二)实验项目与所属课程的内在关系、作用与创新性;
(三)师资配备与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
(四)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教学资料的编写情况。
第四章 实验教材
第十六条 必须重视实验教材建设。所有教学实验都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其基本内容应包括实验目的、实验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所用仪器、实验方法和步骤、实验注意事项、实验预习要求、实验报告要求等。
第十七条 原则上应当选用较高质量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和实验课程自身的特点,可由教研室和实验室组织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与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八条 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教材的基本内容应与第十六条规定的相符,要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用性,要训练学生综合运用知识分析实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实验项目数必须满足实验教学大纲要求应开的实验项目数;
(三)对于综合性或设计性的实验,应包括由学生拟定实验方案、选择所用实验装置、确定实验方法、整理数据、分析实验结果等要求。
第十九条 实验教材的编写列入学校教材建设范围,按照教材建设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实验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各院(系)及相关实验室、教研室根据“教学任务书”在每学期结束前2周将下一学期的实验教学执行计划报送医学部,并由中心分发给各实验室,各方面同时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确定实验课程必做和选做实验项目,实验试作等;
(二)实验项目应具备的仪器设备等硬件条件;
(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及其他教学资料;
(四)实验项目所需消耗材料及预算。
第六章 实验教学规范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规范
(一)实验准备
1. 要做好实验教学资料的准备。实验教学资料是进行实验教学所必备资料,包括实验教材、讲义、指导书、挂图、表格、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等。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应在实验前发到学生手中。
2. 没有实验教材、讲义或指导书的实验课程,不准进行实验教学。
3. 主讲教师要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提纲、实验教案或制作实验课件。对实验目的、要求、原理、步骤、装置、注意事项、实验中的重点、难点、经常出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仪器设备出现的异常及处理方法等都要做到心中有数,落实安全措施,制定好实验方案。要认真按实验指导书要求去做,不得随意删减或更改实验内容。
4. 主讲教师要与实验辅导人员一起预做实验,写出标准实验试作报告。
5. 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预习者,不准上实验课。
6.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实验课主讲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实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二)进行实验
1. 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
2. 有严谨的治学精神,热爱学生,能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指导教师在指导实验过程中,要用启发引导方式,实验内容讲解清楚、正确,重点、难点部分交代得明了透彻;讲解时间与实验操作时间比例恰当;能调动起学生本次实验的兴趣。
3. 指导认真、细致,能耐心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正确,无错误和失误。能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且有所创新。
4. 在实验中,指导教师要认真发现问题,注意学生实验数据和结果是否正确。实验完成后,主讲教师对学生实验的结果进行审查并签字,凡不合格者一律要求重做;
5. 实验(上机)过程中,对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上机);对造成事故者、损坏仪器设备者、丢失工具者,均应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按《湘南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处理。
6.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并认真、及时填报《实验室岗位日志》,,并督促学生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和《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实验技术人员应认真填写《专职人员岗位日志》。
(三)实验课结束
1. 实验课结束后,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是否整理好仪器、搞好清洁卫生,同时要检查仪器、工具缺损情况,如发现有缺损,教师要立即组织当事人调查并填写《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报损事故报告单》,提出处理意见,报有关部门处理;
2. 主讲教师要对实验报告提出严格要求,数据处理、报告编写、绘图、讨论分析都要严格、严密、严肃,主讲教师或实验课辅导人员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3. 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在下次实验课时讲解清楚。
4. 按照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的要求,科学指导“三性”实验,在实验中进行启发式的指导,不能代替学生做实验,既要循循善诱,又要严格要求。正确指导学生操作,并处理实验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规范
(一)根据实验课的要求,在课前准备好实验用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等,保证做到每组仪器完好待用。对每项实验的难点、重点及仪器容易发生的故障等,都要心中有数;
(二)实验课前,要配合实验主讲教师预做实验。上实验课时,随时了解仪器工作情况,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实验顺利地进行,并协助实验主讲教师指导学生实验;
(三)实验课结束时,在实验主讲教师对仪器、工具等检查的基础上,做好验收、整理、复原工作,指导学生搞好清洁卫生,并负责门、窗、水、电方面的安全工作;
(四)要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树立严肃科学的工作作风,为培养人才努力做好实验室各项工作。坚守工作岗位,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实验规范
(一)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掌握实验目的、原理、步骤、要求等,写出预习报告,方可进行实验;
(二)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实验,不迟到、早退和缺课。因故不能做实验者,应向指导教师请假,所缺实验要在期末本课程考试前,按指定的时间全部补齐。
(三)做实验要严肃认真,仔细观察,积极分析思考,独立完成实验,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数据须经教师审查签字通过。实验失败或结果有误差,必须重做;
(四)上课时服从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要保持肃静,遵守纪律,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保持室内清洁卫生;
(五)实验中,要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要爱护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实验准备就绪后,经教师检查许可后才能进行实验。仪器设备如发生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教师。凡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损坏设备者,要填写损坏报告单,根据情节轻重、接受批评教育,甚至处分和赔偿;
(六)实验时要节约用水、电、气、药品、实验材料;
(七)实验结束后,清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和周围环境,搞好清洁卫生,在实验运行记录本(含《实验教学日讠志 》、《教学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等)上登记并经教师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验收后,方可离开实验室;如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处理。
(八)学生要按规定的时间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实验报告不合格者要重做。
(九)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主动进行开放实验,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第七章 实验教学质量监控
第二十四条 医学部负责检查各实验室的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和实验开出情况,了解实验中存在的设备、实验材料和环境条件等问题,并协调解决。对实验教学中出现未按任务开出或少开出、以及任意减少学时或增加组人数等问题,督促院(系)、实验室及时进行整改。对实验教学中出现的教学事故,按照《湘南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院(系)要建立和完善实验教学检查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工作,每学期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记载检查和整改的情况。要认真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予以改进。各院(系)主管实验教学的负责人要掌握本院(系)实验教学的总体情况,对一些重点实验课程或学生反映意见较多的课程,应作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要对实验教学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和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检查考核要做记录,重要内容要存档备案。对学生在出勤、纪律、实验作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或严重违纪者,定期公布并给予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学督导员可随机对实验课程听课,按医学部要求检查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并及时反馈信息和提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八条 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不定期地开展教师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质量评价工作。实验教学工作评价要和学校的《湘南学院教师课程教学年度考核办法》结合,通过评价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增强责任感。
第二十九条 逐步建立实验项目的质量评估标准,进行实验项目的达标评估,使实验的内容和要求规范化、科学化。
第八章 实验教学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课程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凡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单独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应包括基本理论、实验原理和实验操作等,单独作为一门课程记录成绩。
第三十一条 非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考核方式。实验成绩评定按百分制记分。考核内容包括:预习、实验操作、实验记录、实验态度、实验报告。根据上述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按规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参加该课程考试,必须补做实验且成绩合格后方能参加考试。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上实验课不得缺课。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缺课累计达实验课程计划学时的1/3及其以上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试,未参加实验课考试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
第三十三条 实验课成绩合格者,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不及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应参加毕业前补考。
第三十四条 实验考核违纪、舞弊者,按照《湘南学校学生考核违纪舞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五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比例计入课程的总成绩后)由任课教师登记入册,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后存档。
第九章 实验教学档案
第三十六条 实验教学档案是实验教学活动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实验教学效果、加强实验教学管理、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总结实验教学经验、研究实验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它又为实验教学评估、实验人员考核、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验教学管理干部、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老师和实验工作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形成制度,要充分利用档案资料,积极发挥实验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三十七条 实验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和材料、院(系)与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实验教学资料及其他资料。
1. 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实验室工作人员职责、实验室规则等。
2. 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验用材料、在用工具、低值品、易耗品等管理制度。
3. 实验教学基本文件:包括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考核大纲、实验项目表、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
4. 实验教学资料:包括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任务安排表、实验课情况记录本、仪器设备运行记录本、实验教学日志、实验室岗位日志、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岗位日志、新开实验项目试做报告和相关数据、学生实验报告、实验教学抽测、考试试题、试卷、学生实验课程成绩单、参考书、实验教学改革课题立项、教学成果、实验教学研究论文、实验室教研活动记录等。
第三十八条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各实验室应确定专人收集、管理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每一届学生的实验教学资料至少应保存五年以上,需要永久保存的应立卷存档。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手段管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
第十章 实验教学(技术)研究与改革
第三十九条 实验教学(技术)研究与改革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验教学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掌握实验教学规律、总结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实验室应积极地开展本学科的实验教学(技术)研究活动,制定实验教学(技术)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验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四十条 实验教学(技术)研究与改革应围绕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体系与教学模式的构建、实验课程设置、实验技术研究、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实验室管理及运行机制、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研制与开发等进行研究和探索。
第四十一条 各实验室应组织实验指导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不断学习实验科学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成果。积极参与教育教学研究、实验改革研究。要创造条件,适当增开综合性、设计性的实验,更新实验项目,不断采取现代实验方法和手段,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四十二条 各院(系)应积极开展实验室和实验教学建设,为实验教学提供质量保障并争创重点实验室。
第四十三条 开放性实验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动手操作、研究解决问题能力的好形式。各院(系)要制订计划,合理安排开放实验室,开设开放性实验课。开放性实验课要留存各种原始材料,每学期按要求将统计情况报医学部。
第四十四条 建立开放实验室和创新人材培养基地是实验教学研究与改革的重要任务。为充分体现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和培养学生在实验教学中的创新精神,各实验室必须建立开放工作制度,将开放时间、开放内容、学生人数及所需的实验消耗材料及时报所在院(系)和医学部。
有条件的实验室,可根据地区或全国性大学生竞赛组织专题培训,经过筛选、竞争,为学校组队参赛,或培养具备某方面的专长人才而进行开放,经过不懈努力,逐步形成地区或全国性的创新基地。
湘南学院医学部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做好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工作,提高实验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与能力,根据湘南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湘南学院院发2008)65号),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技术人员学习、培训原则
(一)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坚持以“在职为主,院内为主,自学为主,辅以其他多种形式”的原则,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及出国(境)研修。
(二)培训内容包括综合素质培训和业务培训。综合素质培训包括计算机应用培训、外语培训等;业务培训包括岗前培训、跟班学习、在职进修、学历教育等。
1. 岗前培训
凡新分配到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本科生或从院外单位调入实验室工作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学校举办的岗前培训,同时实验室主任必须组织新实验室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实验室的管理规章制度、实验教学的有关规定;学习并掌握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的内容;学习并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能。
2. 跟班学习
为了更好地搞好相关课程的实验教学,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定期跟班学习与所承担实验课相关的专业课或基础课。
3. 在职进修
(1)为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及技术人员工作质量,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及本人表现,可向医学部提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在职进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2)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先进设备的不断引进,实验室工作人员为了掌握新的实验技术和测试手段,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进行培训:一是在购买新的大型精密仪器时,要求生产厂家派技术人员到实验室进行培训,院(系)领导安排1—2名固定的专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同时要求任课教师和其他实验室技术人员一起参加培训,将培训内容、时间、人员等资料进行保存,未经培训者,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另一种是根据工作情况派人到外校或生产厂家进行短期培训。
(3)积极开展学校各实验室之间或兄弟院校之间的学习交流与研讨。
4. 学历教育
鼓励实验技术人员申请学历教育,但需专业对口,并需征得所在实验室和医学部、人事处的同意。具体操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习培训的经费与学习培训的管理
(一)凡经学校批准参加培训的实验技术人员所需的各种培训经费,根据学习培训的内容和性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实验室的工作任务、人员和经费等情况拟定实验技术人员年度学习培训计划,报学校医学部、人事处审核批准。
(三)批准参加学习培训的实验技术人员,必须遵守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认真学习规定的内容,将学习考核的成绩及结业证或其它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存档,并作为考核及晋升的依据。
湘南学院医学部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精神,依据湘南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修订)(湘南学院院发[2007]87号),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是我院进行教学与科研的重要基地,是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必要保证。各级领导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室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注重队伍、装备、管理的协调发展,并且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是教学、科学研究队伍的组成部分,要重视建立一支稳定、高素质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章 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教研室制订完善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等实验教学资料,保证实验教学顺利进行。 第七条 教研室、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改革新成果,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提高实验教学质量;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通过实验教学环节,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各类实验室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实验室开放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逐步实现时间、空间和内容上的开放,努力提高利用率。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加强与社会各行业的联系,挖掘潜力,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在进行服务与开发的同时要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
第九条 实验室要精心使用、维护、开发和保管好仪器设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潜力,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工作,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计量、标定,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特色,积极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保证完成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不断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一条 配合学校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人体有害的环境,进行有效防护,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 建立、完善实验室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三章 实验室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三条 学校医学部属学校教学单位,下设综合办公室、实验室,负责医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医学部是主管医学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我中心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有关实施办法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指导、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制订学校实验室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审查各实验室年度建设计划,拟定实验室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经费分配,审定编制实验室仪器设备、实验材料购置计划,,检查计划与制度执行情况。
(四)负责医学实验室的技术管理,对医学实验教学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负责检查和指导医学实验室工作的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负责医学实验室基本信息计算机管理和数据上报工作。
(六)督促检查各实验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业绩考评工作。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和信息的交流。
(七)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培训考核、评比、奖惩、晋级和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八)每学期开学初负责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的申购计划的审核论证,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的审批与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参与教学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与验收,负责教学需用实验材料的供应调配及全程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管理由医学部主任、副主任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校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
(三)制定各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办法)。
(四)搞好实验室队伍建设,制订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量核算和职务评聘等工作。
(五)组织实验室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及设备、材料申购计划,并进行审核,组织各实验室工作的学期自评,学校接受学校学年度的实验室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医学部推荐,学校任命或聘任。实验室一般设主任一名。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在实验室工作中,实验室主任接受学校、中心两级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包括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等。
(二)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实验教学安排的实施
1. 组织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审定;
2. 安排本室各阶段实验教学任务和学生实验技能考核工作;
3. 组织实验教学改革,在全部开出大纲规定的实验基础上,逐步实施实验室的开放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4. 组织新开实验的审核和验收,不断提高实验开出率。大力提高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的比例。
(三)领导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
1. 制订实验室近期发展规划;
2. 制订年度建设计划;
3. 制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
(四)搞好实验室队伍建设
1. 制订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培养计划和实施计划,使实验人员逐步成为精通有关实验原理方法和技能的专门人才;
2. 组织本室工作人员开展与实验教学有关内容、技术及装置方面的改进、改型和研制开发等技术活动;
3. 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分工,组织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按规定要求上报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基本数据及各种信息和材料。
(六)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迎接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八)搞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1. 组织制订本室有关制度实施细则:
2. 定期检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情况,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3. 搞好本室的安全和环保工作,严格要求学生和实验人员,养成安全操作、文明管理的良好习惯;
4. 完成学校、中心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应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从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配套因素综合考虑,并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由学校全面规划、分步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水、电、通风等设施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环境设施条件的改善要纳入后勤工作计划;人员配备、培训提高与结构调整要纳入人事计划;仪器设备和物资保障要纳入教育事业经费和物资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对重点学科实验室、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的投入。实验室的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筹资的办法,以加快实验室建设速度,增强学校的整体办学实力。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根据专业设置与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各方面考察论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由医学部提出正式申请,报学校校审定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三条 医学部提出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校由学校根据总体发展规划如办学方向、人才培养目标、学科发展、资源配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调整。各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学校要服从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求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进行购前可行性论证,并对其进行机时定额考核,确保大型设备投资效益。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物质条件,而且还应该考虑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套。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医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要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实施,不得改变实施方案、实现目标、经费用途和完成时间,若需变更,须向医学部提出书面报告,经专家组论证、并报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十七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由学校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表示该建设项目结项;
第五章 实验室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本室的岗位责任制度,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管理条例与规章制度等。要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应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实验室队伍、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实验经费使用、实验室日常工作和实验室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工作等进行网络化管理,做到随时查询、统计与分析,学校并及时为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状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湘南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湘南学校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湘南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湘南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湘南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验教学工作按照《湘南学校实验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各类人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按照岗位分工各司其职,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有相对稳定的专职技术人员,根据实验室的工作任务进行核定。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按照《湘南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的规定执行。并对完成的各项工作以“工作日志”的方式予以记载。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等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按照《湘南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技术人员队伍的建设,按照《湘南学校实验技术人员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和《湘南学校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进行培训和管理,按照《湘南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定期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和技术水平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和总结、研究活动。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 失职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按《湘南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执行,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技术职务的评定工作按《湘南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与推荐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按照湖南省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湘南学校教学用实验动物使用与管理规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四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事故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要经常对师生员工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由保管员担任安全检查员,安全检查员有权对任何违反安全的行为和现象予以制止和提出批评。学校由保卫处、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医学部和国资处组织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并负责向主管校长汇报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实验人员,要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对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劳保待遇,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人、接触毒品的工作人员的劳保物资和津贴统一报人事处审定发放。
第四十三条 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及放射性物品的使用和保管工作,要设专库存放危险品和剧毒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领用危险剧毒物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和制造噪音。
第四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本室的工作性质及特点,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医学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评比工作是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促进我校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有效措施,为提高学校实验室科学管理水平,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根据湘南学院关于印发《湘南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教研室(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湘南学院校发【2015】74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验室建设
(一)合理设置实验室
1、实验室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1)教学实验室:每个一级学科一般只设置一个基础课或专业基础(专业)课教学实验室;新建学科(专业)的实验课程应先在相近的教学或科研实验室内开展工作,具备一定条件后,报学校批准再独立设置。
(2)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校、院(系)教学、科研实验室。
(3)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设置融教学与科研于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
2、实验室的设置,必须根据专业设置与学科发展的实际情况,经过各方面考察论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按有关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由中心教学工作指导分委员会提出,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审定,学校行文予以明确。
(二)选强配齐实验室主任
1、实验室主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具有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较强的专业理论修养、有丰富的实验教学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实验室主任一般聘期为3年,可以连任,中心根据其工作表现决定是否续聘、解聘。
3、在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实验室主任由中心党政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上报,经学校审批同意,由中心行政负责人聘任,相关职能部门(教务处、组织部、人事处)备案。
(三)实验室主任职责
(1)负责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
(2)负责实验室基本建设工作。
(3)负责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实验教学及管理工作。
(5)负责实验室队伍建设工作。
(6)负责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基本数据的上报工作。
(7)负责实验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工作。
(8)完成教学单位及学校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四)实验室主任待遇
实验室主任每月工作津贴300元、实验室副主任每月工作津贴200元,不再另外核减课时工作量。实验室主任聘用期间视为正科级。
(五)实验室工作职责
1、实验室工作职责见附件1。
(六)实验室管理及保障
教研室归口教务处管理,实验室归口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管理,学校对教研室(实验室)建设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实验室考核
1、中心每年对实验室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与考核,并择优推荐申报校级优秀实验室。
2、实验室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室基本建设、仪器设备管理、实验教学管理、实验室综合效能等方面。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附件2。
三、考核结果运用
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分在9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实验室、优秀实验室主任。优秀实验室、优秀实验室主任评选比例控制在15%以内,评为实验室的奖励5000元,实验室主任奖励1000元,实验室副主任奖励500元;考核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可发实验室主任津贴;考核分85分以下,实验室主任(含副主任)工作津贴按60%发放;考核分60分以下的,不发放实验室主任(含副主任)工作津贴。
1.湘南学院实验室工作职责
2.湘南学院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修订)
附件1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工作职责
工作项目 | 实验室职责 |
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管理 | 1.负责实验室制度建设及资料归档 2.负责实验室基本建设规划 3.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推荐与实施 4.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5.负责实验室的环境卫生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6.配合主管部门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7.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账物卡管理 8.负责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定期做好仪器设备的计量、标定,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9.负责实验装置的研究、改进和自制工作 10.负责仪器设备维修检测、简易维修和维修验收工作 11.负责实验室数据及时报送工作,保证数据内容详尽准确 |
实验教 学管理 | 1.制订完善实验教学大纲、考核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项目表等实验教学资料 2.聘用实验教师,落实学期实验教学任务 3.负责组织制定实验教学执行计划和各实验室课程表 4.督促实验教学运行记录本的填写 5.实验室要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的实验项目或实验课程 6.负责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教师和社会开放,实现实验资源共享 7.负责实验耗材的申报、验收、出入库记录等管理工作 8.开展日常教学检查,检查任课教师备课、上课、辅导答疑、批改实验报告等实验教学环节的质量。落实调课、补课事宜 9.统计审核实验教学工作量 10.落实实验考核并规范实施 11.落实学生教学信息员反映的实验教学问题的整改措施 12.协助学校教学督导团开展工作 13.协助认定及处理教学事故 14.制订学期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撰写学期工作总结 15.协助实施各类学科竞赛、科技文化活动 |
实验教学研究与科学研究 | 1.制订实验室学期教研活动计划 2.组织实验人员在岗培训,包括试讲、观摩听课等教研活动 3.负责相应的质量工程项目申报、推荐与建设 |
附件2
湘南学院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修订)
一级指标与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内涵 | 评分 | 测评方式 |
I实验室 建设与 仪器 设备 管理 (40分) | 1、规章制度 | 5 | 实验室有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办法、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办法、学生实验守则、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特殊)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成文上墙;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实施细则,主要包括:实验(训)教学管理实施细则、实验(训)耗材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实施细则、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实验室开放管理实施细则、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等。各项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
| 查实证材料 |
| 2、实验室工作计划和总结 | 2 | 实验室工作计划具体、科学合理;对实验室目前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能认真分析和总结。 |
| 查实证材料 |
| 3、仪器设备管理 | 8 | 仪器设备帐卡物相符率100%,低值耐用品的帐卡物相符率不低于90%;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做好维护保养工作;有技术档案,并准确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情况。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专人管理。 |
| 现场查看 |
| 4、实验室开放 | 5 | 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有开放实验室的管理措施;实验室开放的程度和效果。 |
| 现场查看 |
| 5、实验队伍 | 5 | 有鼓励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政策和措施;队伍结构合理;有切实可行的实验技术人员培训计划;岗位职责明确。 |
| 查实证材料 |
| 6、安全卫生 | 5 | 实验室的安全始贯穿在实验室各项工作中,安全措施得力;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卫生清洁,摆放整齐。 |
| 现场查看 |
| 7、数据报送 | 5 | 报送教育部的实验室数据;按通知时间和要求完成各项实验室工作(以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的通知为准)。 |
| 查实证材料 |
| 8、学生利用实验室取得创新成果 | 5 | 学生利用实验室取得创新成果。 |
| 查实证材料 |
湘南学院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修订)
一级指标与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内涵 | 评分 | 测评方式 |
II实验 教学 管理 (40分)
| 1、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教学执行计划 | 10 | 课程实验:有实验教学大纲和考核大纲、实验教学执行计划,各实验室有实验课表。 课程设计:有课程设计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指导书、课程设计任务表等资料;有设计成果及考核制度。 |
| 查实证材料 |
2、实验项目管理 | 3 | 实验项目表完整、规范。 |
| 查实证材料 | |
3、实验项目开出率 | 3 | 实验开出率=实际开出实验项目÷应开实验项目数,应不低于90%。 |
| 查实证材料 | |
4、综合设计性实验开出率 | 3 | 开出率=含综合设计性实验的实验课程数÷实验总课程数,应不低于60%。 |
| 查实证材料 | |
5、实验运行记录 | 5 | 有实验教学日志、实验室岗位日志、专职实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实验室开放登记本、教学设备及实验室定期检查记录本等实验教学运行记录。 |
| 查实证材料 | |
6、实验教材 | 2 | 实验教材(或指导书)的质量。 |
| 查实证材料 | |
7、实验报告 | 3 | 实验报告评分标准,实验报告批改。 |
| 查实证材料 | |
8、实验考核及成绩评定 | 3 | 考核试卷,成绩的评定,成绩册。 |
| 查实证材料 | |
9、实验耗材 | 3 | 耗材申购,出入库记录,管理规范。 |
| 现场查看 | |
10、实验教学改革 及成效 | 5 | 重视实验教学内容、方法和手段的改革,注重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更新实验内容,采用启发式、讨论式开展实验教学。 |
| 查实证材料 |
湘南学院实验室考核指标体系(修订)
一级指标与分值 | 二级指标 | 分值 | 指标内涵 | 评分 | 测评方式 |
III实验室 综合 效能 (20分)
| 1、实验室利用率 | 10 | 实验室利用率=实际开出的实验人时数÷满负荷状态下可开出的人时数总数,利用率高。 |
| 查实证材料 |
2、仪器设备在用率 | 5 | 设备在用率= 实际在用设备数÷设备总数,设备在用率高。 |
| 查实证材料 | |
3、仪器设备完好率 | 5 | 设备完好率= 完好设备总数÷设备总数,应不低于80%。 |
| 查实证材料 |
湘南学校医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为了加强对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利用率,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湘南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湘南学院院发[2008]6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心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是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物质基础。要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是:校、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实验室都应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账、物、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学校应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管理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要不断总结经验,形成具有我校特色的管理体系。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包括计划申购、论证、购置、安装、验收、调试、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理,使仪器设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做到提高利用率,保证完好率,杜绝积压和浪费、公物私化等。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做到管好、用好、维护好。
第五条 实现仪器设备的计算机管理,经常不断地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分布及使用状况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按规定保质保量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分类及范围
第六条 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台件价值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资产;
(二)单价虽没达到规定标准,但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量同类物资,或不能单独使用,为某仪器专用附件,应随主件一起登入固定资产帐,并在附件和配件栏内登记;
(三)自制,捐赠或调入的物资符合上述标准的都要列入固定资产;
(四)单价在8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国家科委颁发的“23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见附件);
(二)单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10万元,但成套购置的总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凡固定资产均按定价入账。运杂费,管理费不计入价值。
(二)仪器设备的维修、大修等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三)自制仪器设备,符合固定资产的,按自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记账。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计划申购、论证与审批
第九条 学校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学科设置和专业培养方案等方面的需要,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减少重复购置,注重投资效益。
(一)申购计划应包含以下信息:品名、技术参数、参考品牌型号、用于实验项目名称、库存数量、申购数量、单台实验人时数、单价、金额等。
(二)编制申购计划的原则:①教学需要;②质量与效益兼顾。
(三)各实验室会同教研室,根据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项目表,提出下一学年度拟补充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并填写学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审批表(附表1),同时,单台价在五万及五万元以上的须填写学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申购论证书(附表2),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报医学部审核。
(四)中心对各实验室所交材料进行审核、论证,经院(系)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原则上于每学年度第二学期的第12周交医学部,确因教学急需,每个学期可作适当补充。(逾期将不予催交,迟交的其相关审核、采购活动顺延)。
(五)学校院论证审批原则:①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评估专业,优先新建专业,优先重点专业、特色专业;②满足教学需要前提下,尽量节俭原则;③设备共享原则。
(六)学校医学部根据学校经费计划、院(系)设备申购计划及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表等材料,组织院内相关专家进行充分论证后,确定各院(系)下一学年度申购计划,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与验收,由国资处负责且应有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医学部和使用单位派人参与。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
1. 采购部门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任务。
2. 购置仪器设备要根据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性价比高、择优选购的原则办理。
3. 购置仪器设备要自觉做到遵纪守法,杜绝不正之风。
4. 严把质量关,对伪劣产品,实验室有权拒绝领用或退货。
5.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做好购前论证,调查研究,并需经相关专家会审,必须在经费、场地、水电、人员等条件全部具备的情况下予以审批。
(二)仪器设备的验收。
1. 仪器设备到货后,一周内由使用单位开箱初步验收,检查规格、型号、附件、备件、技术资料是否与合同、装箱单相符,外观有无损伤。初步验收后报国资办,由国资处组织相关专家、审计、财务、实验中心进行质量检测,并填写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开出设备验收单,必须经验收人、领用人、管理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送主管部门审批报帐,如有质量问题,填写质量验收报告,由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2. 仪器设备验收之前要先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两人以上开机测试。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由实验室负责人或验收人负责。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领用、维护、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对仪器设备的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报医学部及国资处备案。工作内容如下:
(一)办理仪器设备的领用、验收、管理、维护,应做到数量清楚、质量保证、备品附件齐全、账物相符。每年清点一次并与管理部门核对账目,达到账目相符。
(二)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包括仪器设备的账卡、凭证、合格证、图纸资料、说明书等资料必须妥善保管存档,不得遗失。
(三)院(系)或实验室指定的资产管理员(含专职或兼职)调离或离职,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手续完备,经学校和综合实验实训中心认定同意后方可办理调离或离职手续。
(四)按仪器设备要求定期保养、维护。
(五)监督执行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度,操作规程,调试细则,机房守则,对不熟悉设备性能,不会使用以及不遵守操作规程者,有权制止使用。
(六)实验室要制定具体的仪器设备使用制度,操作规程,调试、保养、维修细则,张贴于室内,共同遵守。
(七)学生或初次操作的实验人员和教师在使用仪器设备时,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预先示范。经指导人员允许后方可开机。不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准通电开机,违者造成损失由违纪者承担。
(八)实验带教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必须熟练、正确地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了解仪器的性能、特点和维护保养知识,一般故障应能立即排除。
第十二条 实验室管理人员凭仪器设备供货单配领用。填登记卡,登记实验室用户分类账。
第十三条 实验室对单价在5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逐台制定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保养维修制度。每台仪器设备要建立岗位责任制。由专人负责技术和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不准任意拆装,因教学和科研需要特殊改装的,由实验室提出具体拆装方案,需经医学部等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私自拆装维修造成损失,视情节态度予以处分和赔偿。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按《湘南学校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防止仪器设备的积压和浪费、公物私化,对长期不投入使用的,医学部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对确系人为原因造成的积压、浪费要追究责任,并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应按技术文件规定制定保养维修制度,达到恢复性能和延长使用寿命的目的。半年以上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封存或采取其它妥善保管办法。
第十八条 机械动力设备必须定期换油,保证设备润滑良好。
第十九条 每学期结束前使用单位对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维修保养工作。要重视维修人员的培训,提高自修能力。
第二十条 清洁度高、防尘和对温度有一定要求的仪器设备,除按技术文件要求配备设备外,还要经常有专人清洁、擦拭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证教学正常进行,必须重视与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仪器设备的维修按《湘南学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变更,系指调拨、降级、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等。这些变更各实验室不得擅自做主。应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请报废处理的仪器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二)结构陈旧,精度差,达不到应有技术指标,不能满足实验教学要求,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三)因拆迁、房屋改造,设备不能搬迁,必须拆除无法恢复使用的;
(四)继续使用会造成危害和事故的;
(五)腐蚀过度,绝缘老化,性能低劣无修复价值的;
(六)陈旧仪器设备大修费用超过原价值1/3以上的;
(七)旧动力设备能耗大,无法改造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报废仪器设备按《湘南学校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全校要互通有无,协作共享,搞好院内的互借和调剂工作。对长期不用或利用率低的设备,医学部应根据教学需要提出调剂、调拨方案,与相关单位协商,并报主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需调剂、调拨的教学仪器设备,由医学部填写教学仪器设备调拨单,通知调入单位到调出单位办理接交手续。还应认真检验仪器设备的完好情况和零部件图纸说明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做出记录,双方签字后报国资办登记账目。
第二十七条 如果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责任主体变更,教学仪器设备应随教学对象的变更而相应的变更。变更的流程:由医学部填写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主体变更清单,通知变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交接双方责任人签字和主管领导签字后报国资处登记账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湘南学院大型精密贵重教学仪器设备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湘南学院院发[2008]6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学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以下简称精贵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9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中的精贵设备指产权归学校所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仪器设备:
(一)单价十万元人民币以上(含十万元)的仪器设备。
(二)单台(件)价格不足十万元人民币,但购置专用配套设备(附件)后,整套价格达到或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仪器设备。
(三)单价不足十万元,但属于国家科技部规定的二十三种仪器设备(见附件)。
第三条 精贵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在完成学校教学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院内外开放。全院各级管理部门应充分挖掘现有精贵设备潜力,重视精贵设备维护保养,充分发挥精贵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学校由主管教学副校长分管精贵设备,精贵设备的管理实行校、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以便于各部门之间互相协调和配合,对精贵设备进行综合评价、监督。
第五条 学校学校教学工作中使用的精贵设备,需要配备恰当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使用,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应做好对接替人员的交接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精贵设备的配备要有计划,逐步做到全院合理布局。学校学校根据教学任务,按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购置前,做好技术和经济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的主要内容为:
(一)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及教学工作量(年均实验人●时数);
(二)安装使用的环境及设施条件;
(三)主机、零配件、附件和运行经费的可靠来源;
(四)选型论证;
(五)院内、外共享方案;
(六)投资效益预测及风险;
(七)论证工作应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会同相关学科高级职称教师和国资、财务、审计、基建等部门的专家参加。
第七条 精贵设备购置审批程序一般由实验室提出申购计划,院(系)审核后连同可行性报告送交综合实验实训中心论证审批,并组织教学、基建、财务等部门逐项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必要时,也可报请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自制贵重仪器设备,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自制仪器设备除了要与新购置的仪器同样论证外,还必须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成熟程度、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仪器制成后要经过验收,试运行一年后,建立固定资产帐卡。
第九条 学校要建立精贵设备使用管理的定期统计和报告制度,实验室、院(系)、学校逐级定期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统计报表,报告使用管理情况。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十条 应保证申购精贵仪器符合任务要求的技术指标,保证精贵设备处于完好可用的状态,对引进的仪器设备要做好引进、消化,努力做好设备的改造和创新。
第十一条 对进口仪器设备验收与安装工作,是保证精贵仪器设备和正常运行的关键,安装调试和验收的具体要求是:
(一)验收小组:建立验收、安装、调试小组(以下简称验收小组);精贵仪器设备到货前一个月成立验收小组,验收由使用单位主持,并有相关学科副高以上的教师、工程技术、实验技术人员参加,操作人员、相关部门(国资、实验中心、财务、审计等)管理人员参加。
(二)验收前的准备:验收小组事先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设计严格周密的验收方案。阅读消化技术资料,准备场地、环境及辅助设备、专用工具,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等。 (三)到货后的验收:到货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开箱验收,内容包括:包装及实物表面有无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清点数量;安装调试完毕,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出厂的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设备功能和性能,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四)索赔: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时,应在索赔期(一般从货物到站、港之日起计算三个月内)截止前二十天,由学校国资部门同商检部门共同核准后由商检部门出证,向供应商索赔。
第十二条 应为精贵设备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以提高设备投资效益。要根据不同档次的仪器配备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精贵设备的管理员必须是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要按精贵设备逐台建立使用运行、维护日记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定期检查、考核制度,要逐条制订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
第十三条 应为精贵设备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可行性论证,购置设备的商务文件,验收调试、运行使用、停机维护、直到报废、整修寿命周期的记录和原始技术资料,并及时存入实验室,并将复印件送存院(系)、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国资办同时保存。需要经常使用的资料要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四条 为保持精贵设备的精度和性能,各使用单位要对精贵设备性能指标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制度,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采取修复措施,设法恢复应有良好工作状态。 第十五条 精贵设备不准拆改或解体使用,确有需要为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研制新产品时,需按照自制教学仪器的申报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进行。
第十六条 要充分重视和落实精贵设备的维修工作,各使用单位努力提高自己的维修能力,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 经济管理
第十七条 要对精贵设备从购置到报废一生的技术寿命逐台进行经济分析,以求得投资最少、效益最高的目的。
第十八条 精贵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或协作共用。
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支持鼓励教师争取社会企事业单位投资购置精贵设备并安装在学校使用。无论何种经费购置的精贵设备,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闲置和长期使用率很低,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有权另行调拨到其他需要的单位使用或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提出意见,学校相关部门按多余积压物资处理。
第二十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维护运行费用过高而没有修复及使用价值的精贵设备要及时报废,收回残值。报废工作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技术鉴定和经济评价,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调出和折价处理的精贵设备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有偿调拨收入,按《高等学校仪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作为主动增加“拨入经费”不得转作预算收入或学校基金收入。
第五章 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精贵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通过考核促使专职使用和管理人员努力完成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工作水平。精贵设备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在教学工作开机使用的有效机时数(测试样品、培训人员)
(二)培养人才的数量;
(三)设备完好率和运行环境良好程度;
(四)技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使用记录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精贵设备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每学期由所在院(系)负责自行组织检查和考核,并上报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备案。每学年由学校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国资、审计、保卫、财务等部门联合进行检查评比。精密设备的使用情况将作为各系(部)实验室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精贵设备的使用、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到货验收,调试、运行维护、技术开发、协作共用、培训人员、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学校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于在上述各项工作中失职或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追究当事人及技术负责人、经济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的责任,并根据经济损失的程度和责任,给予经济和行政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按国家法律法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国家科委统管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
1.电子显微镜
2.电子探针
3.离子探针
4.质谱仪
5.各种联用分析仪
6.X光荧光光谱仪
7.X射线衍射仪
8.红外分光光度计
9.紫外分光光度计
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11.光电直读光谱仪
12.激光拉曼分光光度计
13.荧光分光光度计
14.核磁共振波谱仪
15.气相色谱仪
16.核磁共振波谱仪
17.液相色谱仪
18.氨基酸分析仪
19.电工能谱仪
20.热天平
21.差热分析仪
22.超速离心机
23.图象分析仪
湘南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管理办法(修订)
(湘南学院院发[2008]64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湘南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院发【2008】58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学仪器设备,可申请报损、报废
(一)确因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其技术性能大幅度下降,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确因技术落后、耗能大、运行费用过高的;
(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
(四)缺损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者;
(五)修理费昂贵,超过本身时价50%,无修理价值的;
(六)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准再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
二、报废仪器设备的鉴定和审批
(一)各实验室拟报废设备前必须填写《湘南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报废申报单》(附表)。价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教学仪器设备报废,还需教学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报告。
(二)仪器设备报废需经有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及该设备的管理操作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鉴定。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应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提出专门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特殊设备报废还需专门的技术监督部门出具权威性处理意见。
(三)报废原因及技术鉴定意见中须有详细的报废论证分析,包括形成报废的历史和使用状况分析,有无修复改造价值的明确意见。使用单位处理意见中对报废设备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处理方式。
(四)设备报废必须帐物相符,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出厂号、价值都应逐一核实后再由资产管理部门填写报废单办理设备报废手续。报废设备数量较大的应形成专门的报废设备清单以及必要的文件资料,如专门的技术鉴定报告、非正常损失的处理文件等。
(五)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必须经实验室申请,系(部)分管领导审核,报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组织审查论证,并报主管教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另需办理相关报废审批手续)。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
任何部门、单位都无权擅自处理报废的教学仪器设备(含教学设施)。凡报废仪器设备,一律上交学校报废物品的调剂仓库。入库后可根据教学需要和报废设备的具体情况,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牵头,在院内组织无偿调剂(整件或拆零),尽可能发挥其使用效率。如出售给废品收购站,残值上缴学校财务,充入当年设备经费。
四、帐务处理
对符合报废条件的教学仪器设备,按规定办理报废申报审批手续,并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还应及时报财务处办理教学仪器设备注销手续,做好微机销帐工作。
湘南学院教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
(修订)
(湘南学院院发[2008]6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满足教学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履行报损报失程序。
(一)报告: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好现场,并在当日内向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或医学部和保卫处如实填报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告,清查损坏、丢失的教学仪器设备的品名、数量、型号等详细清单,分析原因,明确责任。对于重大设备事故,由保卫处牵头,会同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或医学部、国资办等有关单位调查处理,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其主管领导汇报。
(二)鉴定、调查:保卫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处、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或医学部、国资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对报损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查明损失原因、程序,界定损失价值,调查落实事故原因,明确各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处理:由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签定、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或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对负责人按学校有关规定及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理及行政处理,重大事故必要时还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属责任事故
(一)使用人或保管人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致使仪器设备受潮、受冻、受震、过热、腐蚀、生锈而造成损失者;
(二)未经同意,擅自动用仪器设备,不需要精密仪器而滥用精密仪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精度下降者;
(三)不按操作规程操作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四)在实验过程中,指导人员不负责任,或擅离岗位,工作失职者;
(五)擅自拆改设备而不能原样恢复者;
(六)丢失仪器设备者;
(七)私自外借仪器设备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八)未经精密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允许而擅自操作精密贵重仪器,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九)因疏忽大意,违反安全防范而造成失窃、失火、爆炸而丢失、损坏仪器设备者;
(十)野蛮装卸、搬移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第三条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责任事故分类:
(一)一般事故:指损失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
(二)大事故:指损失价值在1000—10000元以下的事故。
(三)重大事故:指损失价值在10000—50000元以下的事故。
(四)特大事故:指损失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 凡属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必须赔偿经济损失。属几个人的责任事故应分清责任大小、按责赔偿,并根据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条 对有意破坏仪器设备和谎报仪器设备丢失者,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条 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而引起特大(或恶性)间接事故者,同时要追加其间接责任。
(一)凡因仪器设备事故造成火灾、爆炸、建筑倒塌、一系列仪器设备损坏以及放射性物质大量污染和扩散等;
(二)由于仪器设备事故引起人员伤亡;
(三)由于仪器设备事故造成全院停水、停电、通讯中断达3天以上。针对上述三种情况,由学校成立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按80%赔偿;
(二)价值在500—1000元以下,按60%赔偿,但不低于400元;
(三)价值在1000—5000元以下,按40%赔偿,但不低于600元;
(四)价值在5000—10000元元以下,按25%赔偿,但不低于2000元;
(五)凡将公物私自拿出,造成丢失的,除负赔偿责任外,将进一步追究责任。
第八条 对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如照相机、摄相机、电脑、收录机、电视机、电扇等,应严格记价,全额赔偿。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经济损失赔偿标准:
(一)单价在500元以下,按90%赔偿;
(二)单价在500元一1000元以下,按70%赔偿,但不低于450元;
(三)单价在1000元一5000元以下,按50%赔偿,但不低于700元;
(四)单价在5000元一10000元以下,按30%赔偿,但不低于2500元;
第十条 价值在10000元以上的重大事故的经济赔偿,根据专案小组处理的结论执行。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赔偿费用由各单位根据“事故处理报告”所定金额确定一次或分期赔偿,当事人所在单位要负责将赔偿金额催交财务处;对拖欠不交者,财务处可根据“事故处理报告”限期在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条 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者,可按损失情况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第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低值耐用品,材料、家具、劳保用品等丢失损坏,参照本规定酌情处理。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试行)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是人才培养的主要课堂,也是知识创新和科技创新的重要场所。为了有效利用实验室资源,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促进实验教学改革,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学生实践应用能力与创新精神中的重要作用,根据湘南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修订)(湘南学院院发[2007]84号),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验室开放的原则
(一)实验室原则上都要对学生进行开放,并逐步提高实验室的开放程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实验教学资源的作用。
(二)实验室开放要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注重实效”的指导原则,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条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统筹规划和安排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三)实验室开放要注重对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强化社会服务,提高实验室开放的效益。
(四)坚持开放实验内容与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相结合的原则,不断丰富开放内容,增加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开放项目可以是课内实验的进一步延伸,也可以是课外内容,以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
二、实验室开放的形式
实验室开放的形式应满足不同年级和层次学生的要求。主要形式有:
(一)预约性开放实验:实验室根据预约实验时间开放。
(二)全面性开放实验:实验室全天候开放。
(三)定时性开放实验:实验室在固定时间实行开放。
(四)阶段性开放实验:实验室根据需要在某一阶段时间实行开放。
各教学院(系)可根据课程教学计划和实验室的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开放形式。
三、实验室开放的类型
(一)学生选择实验室指定的实验项目: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项目,实验室将开设的实验项目向学生公布,学生可根据修读课程的要求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进行预约,利用课内外时间独立完成实验。开放预约实验的时间根据实验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
(二)学生自行设计实验项目:实验室为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而公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实验项目供学生自选实验课题,学生在实验中独立完成课题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三)学生参加教师科研课题:学生进入教师的科研项目组,参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活动,实验室为学生提供仪器设备及必要的实验条件,协助教师开展科研工作。
(四)学生参与的科技活动:学生根据实验室的条件,联系相应的指导教师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五)学生参加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组织的有关竞赛的实验(实践)训练。
(六)学生可以结合自己的专业特点和研究方向自主选择实验内容,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制订学习计划开展实验活动。
(七)应社会和企业要求,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实验室开放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足够的仪器设备、充足的开放时间和符合本实验室开放的实验项目。
(二)有符合开放实验项目管理切实可行的规定、办法、监督措施和安全管理设施。
(三)有符合开放实验项目要求的责任心强的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
五、开放实验室组织管理
(一)实验室开放工作在主管副院长的领导下,医学部组织协调,各实验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学校及各院(系)在实验室建设条件和政策机制等方面支持实验室开放工作,制定有效措施和激励政策,保证和促进实验室开放工作可持续、协调发展。学校将把实验室开放纳入各院(系)目标管理和教学工作评估的范畴, 把实验室开放范围、水平和质量作为各院(系)考核的重要指标。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院(系)和实验室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实验室开放的实施细则,加强实验室开放教学与管理的教师配备,扩大覆盖面和受益面;规范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范围、形式以及组织实施、信息发布、过程管理和信息查询的管理;实验室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快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拓展实验室开放空间。
(四)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等开放实验准备,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指导教师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实验室开放项目实行申报制,每学期进行一次申报,一般在每年4 月和10月进行。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命题实验,并填写《湘南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教师用)》,由各院(系)分管副主任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命题实验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医学部审批备案,并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将实验室开放时间、内容、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提前向学生公布,供学生选择。
(六)申请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可到开放实验室所在院(系)领取《湘南学院学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对适合自己的实验项目进行申请,于6 月和12月前交开放实验室所在院(系),各院(系)汇总并报医学部审批备案后通知学生所在院(系)。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的学生,应及时到开放实验室报名登记,并填写《湘南学院学生开放实验预约登记表》,确定实验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
(七)学生要求自拟实验课题的,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并填写《湘南学院实验室开放项目申报表(学生用)》,经实验室及院(系)同意后,报医学部备案后实施。
(八)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
1. 学校每年在实验室维持费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的化学试剂、实验材料等材料消耗费、指导教师(含教辅人员)实验津贴费,不得作其它用途。
2. 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的申请:凡实施开放的实验室均可根据当年的开放实验情况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学校依据《湘南学院学生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所批准的实验项目数和学生人数等情况,按照实验室实际开放的工作量和成果进行核定审批。
(九)教职工承担的科研和对外技术服务项目实验,消耗材料费全部由项目经费负担,并承担实验期间使用设备设施维护和改造费用。
(十)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对实验设备维护和保养,使一般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十一)学校将组织对实验室开放工作进行认定,凡实验室开放符合要求,措施落实,管理严格,教学科研资料齐全、规范的实验室,由学校认定为开放实验室。
(十二)实验室应做好开放情况相关资料的存档和总结工作。每学期末将本学期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写出工作总结并以文字材料和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综合实验实训中心。
六、学生管理要求
(一)学生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须进行预约或以其他方式申请,经实验室核准后才能进行开放实验。对无故不按预约时间参加实验者,将取消本次实验。
(二)学生自选计划外实验项目、实践项目、科技创新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验中的消耗材料,原则上自备。
(三)学生在进行开放实验前,必须进行充分预习,认真熟悉实验内容,仔细拟定实验方案,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才能进行实验。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有关的安全和开放纪录。注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开放实验和科学研究活动。
(四)使用教学科研设备设施,要如实填写《实验室开放登记本》、《仪器设备使用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七、学生成绩评定
(一)参加开放预约实验的学生的考核和成绩评定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
(二)参加自选命题实验的学生应从实验方案、实验方法、实验过程、实验结果等多方面进行认真分析论证,归纳总结实验项目的创新设计思想和收获与体会,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实验室组织教师采取演示、面试、论证等方式进行成绩评定。
(三)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学生应在项目完成时撰写技术总结报告,参加教师科研项目的学生应提交阶段性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项目组负责人评价意见,视项目来源可采取由院(系)或实验室组织教师组进行鉴定、验收和评定成绩。
(四)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开放实验内容,提交实验报告。指导教师根据开放实验成绩评定办法评定学生成绩。学生自选命题的实验报告、课外科技活动的技术总结报告和参加科研项目的研究报告或工作总结报告应由实验室存档。
八、本办法由医学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实验室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规范实验室管理,为各类评估提供原始资料,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湘南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档案是指在我院实验室工作中形成的,作为原始记录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图表、声像及其它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二、实验室档案工作是办好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之一,学校将实验室档案工作作为考核评比实验室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实验室主任应负责领导本室档案管理工作,并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工作,同时接受院档案管理部门和实验室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
四、实验室归档范围
(一)实验室基本信息类:
实验室名称、性质、资产、面积、地点、批准建制文件、检查、评比和评估等信息、资料。
(二)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类:
1. 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发的有关实验室工作文件、通知等。
2. 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等文件、材料。
3.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论证、审批、立项等文件、材料。
4.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采购清单、招标文件、采购合同、验收报告、记账凭证,以及评估、考核等文件、材料。
5. 实验室日常运行记录、事故记录与处理结果等。
6. 实验室工作统计报表。
7. 实验室工作检查、评优活动的文件、材料等。
8. 实验室各类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的检查记录。
9. 本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三)实验室机构与人员管理类:
1. 实验室机构设置、调整及负责人任免文件、材料。
2. 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
3. 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的有关材料。
4. 实验室人员考核办法及有关考核材料。
5. 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6. 实验室人员教学工作及教学考核方面的资料。
7. 实验室人员科研、教研方面的论文、成果等材料。
(四)实验教学类:
1. 学生专业培养方案、各学期实验教学执行计划。
2. 实验教学大纲。
3. 实验项目卡表、实验项目开设记录。
4. 实验教学任务书。
5. 实验教学周历表。
6. 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
7. 实验教学日志,实验岗位日志,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
8. 代表性、典型性实验报告。
9. 实验课程考核办法、成绩、试卷。
(五)实验室科技竞赛类:
1. 学生进行研究探索性实验、科研情况、成果报告等文件材料。
2. 实验室科技活动计划、实施、鉴定、成果报告、获奖证书等文件、材料。
3. 承担的科研和社会服务项目有关资料。
4. 学生进行学科竞赛涉及实验室的有关文件、材料。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类:
1. 实验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论证报告、批复材料。
2. 实验室仪器设备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安装调试、验收运行等文件材料。
3.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说明及使用、维修记录等。
4. 自制仪器设备有关资料。
5. 实验室仪器设备登记建帐、移交调拨及报废报损等文件材料。
6. 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业务工作的综合性统计材料。
(七)实验室经费类
1. 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经费使用情况。
2. 实验消耗、仪器设备维修、条件建设等经费使用情况。
3. 实验室年度科研项目、对外培训、测试、技术协作、社会服务等收入情况。
4. 其他经费使用情况。
五、任务、职责
(一)我校实验室工作档案实行校、中心两级管理,各院(系)及实验室应提供给医学部保存的相应资料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表、实验项目开出情况一览表、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随机文档材料应及时登记验收、归档。如随机件为两份,使用单位留有一份,另一份归档。如果随机文件为一份则需归档,并将常用件复件一份,留存实验室使用。
六、立卷归档时间,实验室的归档时间按学年度归档,应在次年度6月底前完成上一学年度的材料归档工作。
七、各实验室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办法及主管部门的要求制订出本室档案管理的实施细则。
八、实验室的档案分类编目、档案的使用年限按照《湘南学院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九、医学部每学期对实验室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记录自查情况,每学年度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医学部会同有关部门集中进行检查评比。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工作,准确评价实验室工作情况,全面反映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任务,有效地促进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实验教学质量,根据湘南学院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与上报制度(修订)(湘南学院院发[2008]62号),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是实验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及时反映实验室的现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因此要求实验室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信息收集的意识。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积极学习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相关知识,能够利用先进的工具和手段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三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门的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管理员人员负责具体的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四条 各实验室上报学校的基本信息,其数据的准确性由各实验室主任负责,中心分管实验室的副主任有责任督促、指导、审核。
第五条 各实验室在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的基础上,应积极配合医学部完成每年的全校实验室与仪器设备情况的统计上报工作,上报信息经实验室主任和系主管领导审核后,应一式两份,一份上报医学部,一份留实验室存档。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上报的信息(含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均以学年度为统计时间单位(即从每年的9月1日到第二年的8月31日)。
第二章 基本信息收集的范围及其内容
第七条 实验室基本情况:实验室的名称、建立文件、建立时间、面积、性质、评估情况、各种检查评比情况。
第八条 建设计划:指实验室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
第九条 实验教学基本信息:指实验室承担的教学任务、实验教学大纲、学期实验教学执行计划、教材、实验考核、实验教学的文件资料、实验教学获奖等情况。
第十条 仪器设备基本信息:指仪器设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还包括论证报告、使用效益等)的技术资料、仪器设备的增减、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记录、低值耐用品、消耗品和材料的使用规定及领用记录等。
第十一条 人员基本信息:指实验指导教师、实验专职技术人员的组成、结构、进修培训及变动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其他信息:指有关实验室管理的各类文件、制度,实验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学校及院(系)布置的临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事故发生的经验教训等材料。
第三章 基本信息的收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可将实验室信息收集整理分解到每位工作人员,实验室主任定期将收集的信息汇总整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和实验研究人员等,有义务和责任向信息管理人员提供有关实验室方面的信息资料。
第四章 基本信息上报及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分为校、中心二级管理,学校由医学部负责,各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负责。
第十六条 统计上报信息务必认真、负责,各项数据的填写要完整、准确、标准、规范。
第十七条 实验室对基本信息必须定期进行整理统计,及时填写有关报表,院(系)上报的截止时间为9月15日。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所报数据需经实验室主任确认后报医学部,由医学部会同人事处、国资办等部门会审后上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基本信息属实验室工作档案范畴,按《湘南学院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的要求分类整理后,连同每年正式报表的复印件纳入实验室档案管理。
湘南学院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修订)
(湘南学院院发[2007]81号)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必须明确每一位成员岗位职责,充分调动每个工作人员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人等。
(三)各实验室应从实际出发,划分岗位,落实到人,对每个岗位都应有明确具体的职责要求。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到一专多能,一人多岗,分工合作。
二、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包括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室建设和实验室的科学化管理,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实验教学安排的实施
1. 组织实验指导书的编写、审定;
2. 安排本室各阶段实验教学任务和学生实验技能考核工作;
3. 组织实验教学改革,在全部开出大纲规定的实验基础上,逐步实施实验室的开放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4. 组织新开实验的审核和验收,不断提高实验开出率。大力提高研究型、设计型、创新型实验的比例。
(三)领导制订实验室建设规划
1. 制订实验室总体发展规划;
2. 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3. 制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和维修计划:
(四)搞好实验室队伍建设
1. 制订实验室队伍建设规划、培养计划和实施计划,使实验人员逐步成为精通有关实验原理方法和技能的专门人才;
2. 组织本室工作人员开展与实验教学有关内容、技术及装置方面的改进、改型和研制开发等技术活动;
3. 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分工,组织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五)按规定要求上报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基本数据及各种信息和材料。
(六)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迎接各级各类评估工作。
(八)搞好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1. 组织制订本室有关制度实施细则:
2. 定期检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情况,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3. 搞好本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严格要求学生和实验人员,养成安全操作、文明管理的良好习惯;
4. 完成中心及学校主管部门布置的其他任务。
三、实验带教教师的岗位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期实验教学执行计划安排,制定实验教学周历表,认真做好实验准备。编写实验教案,准备好所用的仪器及辅助用品等。每项实验必须预做,写出预做报告。熟悉本课程内容,并熟练掌握实验教学内容。
(二)坚守工作岗位,耐心指导实验。对学生组织有序,严格要求,严格考核。积极引导学生独立思考、独立操作。言传身教,实验育人。
(三)熟练掌握实验所用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对常见故障能及时排除,以确保实验的顺利进行。
(四)关心和参加实验室建设,参加预试、制作标本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调试等工作。
(五)提前检查实验准备情况,上课期间不能以任何理由离开实验教学岗位,课后及时批阅实验报告。
(六)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完成分配的其他实验室工作。
(七)及时填写《实验室岗位日志 》并督促学生及时准确填写《实验教学日志》、《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等教学原始记录。
四、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根据实验教学要求做好实验前的仪器、设备和器材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的顺利进行,实验过程中配合带教老师指导学生的实验。
(二)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和试剂的保管工作,保证帐、卡、物相符,严格仪器、设备和器材的调入、增减、调出、借用等手续。
(三)负责仪器、设备日常维护、简单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参加仪器、设备的研究和改革实验装置等工作。
(四)做好实验室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五)根据实验室的安排,有计划地学习专业理论和实验技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接受相应的培训与考核。
(六)及时准确填写《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岗位日志 》、《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
(七)做好本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及时整理、上报和归档。
(八)完成实验室主任分配的其它工作。
五、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材料专(兼)职保管员的岗位职责
(一)实验室保管员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负责,主动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二)实验室保管员应按要求建立固定资产帐和实验材料明细帐。并按要求作好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的验收入库、保管、领(借)用、盘点等工作。
(三)物品应分类存放,仓库干净整洁。取物方便,防止霉烂、损坏、丢失。
(四)保管员对所管理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负责,每学期对帐、物、卡核对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及抽查时,必须积极配合,与学校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卡相符。
(五)保管员必须严格把好验收关,凡与我院采购合同规定的产品型号不符的教学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等应一律拒收。
(六)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发生丢失、被盗、损坏等事故时,保管员应及时报告并配合相关人员查清责任,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需要赔偿时由责任人赔偿:若因保管员失职无法提供责任人凭证时,则由保管员负责赔偿。
(七)保管员调离该岗位时,应向接收人详细移交所有帐物。移交时,应有学校相关部门、中心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到场见证。移交完毕,应有移交双方及见证方签字的移交清单。否则,原保管员不得离开岗位。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是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实验教学、科学实验和生产实验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确保实验安全,优化学校环境,根据湘南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湘南学院院发[2007]83号),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是做好实验室工作、确保国家财产与人身安全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和全体实验室人员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与规定。
二、安全与环保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科学技术进步的重要标准,实验室全体人员必须强化安全环保意识,重视安全,保护环境。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中心分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副主任同时负责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实验室主任对本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四、各实验室的工作计划、工作指导、布置、检查、总结和各种评比活动,都要把安全与环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五、实验室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实验室主任全面抓好本室的安全与环保工作。根据实验室自身情况及特点,协助实验室主任制定好安全与环保制度,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环保检查及治理。
六、安全员要经过培训,要具备一般的消防与防范知识。安全管理制度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都应张挂在明显易见的地方,严格执行,不得违章。
七、对新建、改造、扩建的实验室工程项目,新设备的购置,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旧设备改造等必须考虑到安全与环保,要具备安全与环保措施。一定要将消除有毒、有害气体和物质的设施与主体工程相互配套,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坚持竣工时严格验收制度。
八、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准随意拆卸与改装,一些备有安全装置的仪器设备不得随意拆除其安全装置,确须改装时必须先由中心书面申请并报学校职能部门审批备案。
九、实验室范围内的沟、坑、井、洞,必须加装盖板,确保使用安全方便。
十、易燃易爆物品放置要远离仪器室、化学药品室和要害部位,仪器室、化学药品室、要害部位和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严禁烟火,并有明显标识。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必须先向院保卫处请示批准,在采取妥当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实施。
十一、可燃性气体钢瓶与助燃气体钢瓶不得混合放置,各种钢瓶不得靠近热源、明火,要有防晒措施,严禁碰撞和和敲击,保持油漆标志完好,专瓶专用。使用的可燃气瓶要与使用的火源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十二、在学生实验、实习时,指导老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指导老师做好实验、实习中的安全指导,要害部位要由指导人员当场监督。
十三、新进实验室人员(含外来实习、协作以及外来施工人员)都必须先进行安全教育,掌握安全技能与防范措施,具有自我保护能力后,才能动手操作。特殊工种须经劳动局安全技术培训,持劳动局颁发的合格证书上岗操作。
十四、外单位施工(含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废旧设备撤除,操作人员须经我方验证,具备安全操作资格,双方签定安全协议,在我方监督人员现场监督下执行,如有违章,我方监督人员有权令其立即停止。如发生事故,将根据协议依法追究责任方的责任。
十五、实验室的电路设计与改装室内用电设备、器具的用量和插座位置,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进行合理设计,采用正确、文明的施工手段,确保施工质量。不得随意乱扯临时电线,确有必要时,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用后立即撤除。凡规定办理安全使用证的电器设备,要具备安全使用证。对特殊的实验室(如高危、剧毒、精密仪器等),各实验室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检查制度。
十六、实验室必须配备符合本室条件要求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要放在明处,取用方便,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不得挪作他用。
十七、炸药库、剧毒品和麻醉品库要严格安全措施。坚持两人管理、两把锁锁门、两人一起领用制度。
十八、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国家规定的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场所,要积极配合市卫生防疫站,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专业,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报批,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验人员定期体检,并按规定发给营养补贴费。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挪作他用。
十九、实验室要遵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对三废要妥善处理,对噪声要积极防治,不污染环境。经常保持实验室设备、设施、室内、室外环境清洁卫生。
二十、发生安全事故,要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重大事故要同时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及主管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后,及时书面逐级上报,上报时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以便做好事故原因分析,作好责任者的教育和处理工作,进一步强化防范措施。
二十一、造成安全与环保责任事故的,根据事故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责任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实验室要根据自身情况与特点,制订出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并认真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医学部会同保卫处等相关部门定期进行检查。
二十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湘南学院医学部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试行)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进一步加强麻醉药品的监督管理,确保麻醉药品在教学、科研中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流弊现象的发生,现根据国务院于1978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1987年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湖南省郴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郴州市卫生局文件》(郴食药监发[2004]3号),湘南学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湘南学院院发[2008]71号)文件精神的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一、麻醉药品采购、保管、报废
1.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填写专用申购计划,实验室主任签字后交医学部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提交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
2.按有关规定购进麻醉药品,购买时,应由麻醉药品管理机构的两名管理人员购买押运,并应尽量缩短在途时间,防止途中丢失。
3.麻醉药品入库时必须货到即验,至少两人开箱清点、验收。验收记录须两人签字。
4.入库验收应采用专簿记录,内容包括:日期、凭证号、品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批号、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质量情况、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字(2人)。
5.验收时如发现有缺少破损,应由两人清点登记,并及时上报本部门领导。
6.储存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2人 )、专用毒麻柜(2把锁) 管理。对进出专柜的麻醉药品建立专用帐册,进行逐笔记录,有领用归还登记本和使用登记本。
7.对过期或失效的麻醉药品,填好报废审批表,写明药名、规格、剂型、数量、批号,报医学部、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后报送市药监局审批、处理,并作好记录。
8.每年定期盘存2次。
二、麻醉药品的领取、使用
1.实验指导教师对麻醉药品的严格监督管理必须有充分的认识,严格执行麻醉药品监督管理制度。
2.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开设有关实验。
3.使用前,实验指导老师到麻醉药品管理室领取本次实验教学用的麻醉药品,在领用归还登记本上写明:领取时间、用途、药名、规格、数量并签名。
4.实验指导老师应根据每个实验小组的动物体重,发给各实验小组长相应的用量,各实验小组长在使用登记本上写明:使用时间、年级班次、用量,并签名,实验指导老师签名。实验指导教师对各实验小组的使用进行监督,注射后,回收相应数量的空安瓿。
5.实验结束前,实验指导老师到麻醉药品管理室,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归还剩余麻醉药品,并在领用归还登记本的归还栏目中写明归还数量并签名。
6.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对麻醉药品的领取归还必须当面清点、核实数量、品名、规格、检查使用登记情况是否有误。
7.领取、归还时,两名麻醉药品管理人员必须到场清点、核实。
三、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医学部负责解释。
湘南学院医学实验危险物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危险物品的管理,保证教学顺利进行,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放射性物品防护条例》,积极做好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险品的种类有:爆炸品、压缩气体、易燃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放射源等。
第四条 危险品要统一归口管理,中心主管实验室工作的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危险品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是本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有危险物品的单位,必须设专人保管。对爆炸品、剧毒品等,要由两人共同保管,要做到个人无法单独取用。保管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较高的警惕性,工作认真负责,并掌握危险品安全管理知识与技术,懂得危险品的性质和特点,熟悉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一旦发生意外,能做到及时扑救。
第六条 申请购置危险品,需要在计划申请单上实验室主任签字,报医学技能实验室中心审批,保卫处批准,方可购买。
第七条 危险品的采购和提运,应严格遵照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采购和提运人员要懂得危险物品的性质与安全知识,掌握事故预防和处理方法,确保安全。
第八条 危险物品的存放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危险品储存管理条例的要求。存放地点应注意通风、防热、防潮、防冻,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品不可存放在一起;仓库范围内严禁烟火。各存放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测、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工作。
使用放射源的实验室,必须符合公安部、卫生部、核安全局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严格发放制度和出入库手续。对剧毒、放射性物品要有领用单位公章、领导签字和两个领用人签字,在不超过规定的限额内严格限量发放,同时必须精确计量和记载,对购、用、剩、耗的数量必须做好详细记录,用剩的数量及时退库。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带出实验室,严加管理,做到帐、物相符。废弃物品必须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危险品库房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使用制度,制定安全条例和岗位责任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品库房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有关安全措施。发生失盗、短缺及其它意外情况,要立即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对所保管和使用的危险品严禁随意转送和非法交易,一经发现,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管人员和各级主管领导都应以对国家、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对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将分别追究肇事者、主管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医学部负责解释。
湘南学院教学用房及教学设施使用维护及管理办法
(湘南学院院发[2009]76号)
教学用房是指教室、实验(实训)室、体育场(馆)、音乐表演厅、美术创作及艺术设计作品展览厅等。教学设施主要是指教室中的桌、椅、黑板、话筒等基本设施、多媒体(包括主、配件)、实验(实训)、体育活动、音乐表演设施等。学院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设施是学院重要的教学资源。使用并管理好这些资源,有助于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了更充分、有效、合理地使用和管理好学院的教学用房及设施,使之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现有教学用房及设施按使用及管理权限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统一调配,各教学单位负责使用、维护及管理。
二、新增教学用房及设施由学校主管教学和主管后勤的领导及相关部门按照学校房产、设备设施的管理规定统一分配,将划归为教学用房及教学设施的,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会同总务处、国资办及教学单位,结合现有的教学用房及教学设施统一进行再分配,尽量提高教学用房及设施的使用效率。
三、无论现有的或是新增的教学用房及设施均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根据教学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且只能按照学校的安排用于教学活动,不能随意改造,或挪作他用。否则,造成教学事故,学校将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教学用房及设施均为学校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随意外借。不得在桌、椅、设备设施等上面刻写字迹,不得随意拆卸和损坏。
五、对于学校统一使用和管理的教学用房及设施,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优先安排全院性公共课、跨院(系)专业学科基础课,若仍有空余的情况下,由院(系)申请,经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核实后相关院(系)可以安排该院(系)承担的教学任务,其维护及管理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统一负责。
六、由各教学单位使用和管理的教学用房及设施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和各院(系)共同协商后安排使用,原则上优先安排本院(系)承担的课程,其维护与管理由各教学单位负责。
七、教学用房及设施的维修、维护、更新及调整,由负责使用与管理的单位向相关的职能部门提交报告,经学校批准后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八、所有的教学用房及设施首先是满足日常教学需要,无论是在教学期间或假期,任何部门、教学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出租。在满足日常教学需要的前提下教学用房及设施确有空闲时,若省、市有关部门或学校因工作需要举办培训、讲座、考试等大型活动时需要使用,则活动主办单位或者对口联络单位需提前一周到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情况下由综合实验实训中心与相关院(系)及主办单位共同协商,若有材料消耗或人员劳务费用支出,由活动主办单位承担。经批准有偿使用学校教学用房及设备设施所得收入应上交学校财务作为维修、维护和管理教学用房及设施的专项经费。
九、各教学单位不允许将教学用房及设施用于播放电影、电视或其它与教学无关活动(教学任务中有明确教学安排的除外,但需报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审核批准),更不允许作为本单位创收或盈利的手段。否则,学校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且相关维护、维修经费由该教学单位自行承担。
十、教学用房及设施的使用必须按学校的课表及实践教学环节实施方案来安排实施,未经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
十一、每学期放假前,院办(网络中心)、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总务处、保卫处和国资办等相关部门应对所有教学用房及设施(网络)、照明、供水、供电、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等进行检查,利用假期各有关部门实施检修、整改,以保证新学期教学用房及设施的完好、水电供应正常、网络畅通、环境安全及卫生状况良好。
十二、各教学单位应加强教学用房及设施的防火、防盗、防毒工作,应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严格安全保障措施,明确职责,责任到人。
十三、实验(实训)室的维修、维护、使用和管理还须严格按照学校有关实验(实训)室的专门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
附:
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
为规范我院多媒体教室的管理,确保多媒体教室正常、稳定、有序地运行,提高多媒体教室的使用率,多媒体教室的管理除遵照上述总则进行使用、维修、维护及管理外,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一、多媒体教室依据使用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和院(系)共同负责,并指定专人(含兼职人员)负责多媒体教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多媒体教室使用范围
(一)根据课程和教学内容的特点,需使用多媒体授课,且多媒体课件符合有关规定、经过教研室审核同意使用;
(二)验证性、演示性试验观摩;
(三)优秀教师的教学观摩;
(四)多媒体教学培训;
(五)新开课教师教学技能培训。
三、多媒体教室使用的申请及退订程序
(一)属于教学安排内需要整个学期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由任课教师在落实下学期教学任务时,向其使用与管理的归口部门(综合实验实训中心或系/部)提交申请,并确定具体课时数、授课时间、授课对象,经审核批准后由院(系)在学期教学执行计划中予以明确,综合实验实训中心统筹协调。没有提前申请的,不作优先安排。
(二)属于教学安排内临时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的,由任课教师提前三天到多媒体教室使用与管理权限归口部门申请以便统一调度使用。
(三)因调课、补课等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的,需提前三天到多媒体教室使用与管理权限归口部门申请,便于合理安排调度。
(四)对于已经申请安排而又临时不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室的,必须在上课前两天向管理员提出退订,否则造成多媒体教室设备失盗或其它后果,将视情况追究任课教师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多媒体教室管理员(含兼职人员)的职责
(一)保证多媒体教室内的教学设施完好,保证多媒体教室的安全使用,要密切关注各个教室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要特别注意防火防盗防毒以及安全用电等;
(二)做好任课教师的服务工作,院(系)管理员负责多媒体教学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安装调试教学过程所需的常用软件,以及任课教师提出的其它教学软件,经常进行系统检修、备份和升级,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病毒传播,以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高效率工作。对于无法处理的故障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或者院(系),并督促有关部门尽早维护、维修,保证教学需要。
(三)管理人员必须保证按时开关门,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将多媒体教学设施操作规程及多媒体教室管理规定张贴在醒目处。使用前,必须检查各种设备是否正常工作,并要求教师认真填写相关的使用登记表格。
(四)负责收集、填写《多媒体教室管理日志》,作好日常使用与管理情况的登记。
五、使用多媒体教室的教师职责
(一)教师应熟悉多媒体教室设备的功能,对使用多媒体教室授课的教师实行用前培训,掌握多媒体教学系统的操作使用程序与方法;了解多媒体系统系统的应用软件情况并提出系统和软件需求。凡未经过培训的教师不得使用多媒体设施。
(二)自觉履行多媒体教室申请使用与退订程序;按规定使用多媒体教室及设施。
(三)教师不得未使用多媒体课件授课而占用多媒体教室,避免造成设备闲置。
(四)教师授课应提前熟悉多媒体设施,进行常规性检查,预演多媒体课件和相关教学软件,确保教学过程顺利进行,教师每次使用多媒体教室后,须认真填写好“多媒体教室使用记录本”。
(五)如不熟悉部分设备操作时,向管理员进行技术咨询,严格按照多媒体设施使用规程操作。
(六)未经管理人员的同意,不得随意撤换设备,不得擅自在机器上安装其它软件。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设备或系统故障时,自己不能处理的,通知值班人员或管理员协助处理,不能随意强行处理;无故损毁者,需按有关规定赔偿。
(七)上课期间教师有责任协助管理人员做好多媒体教室的安全保卫及卫生工作。
说明:学校语音实验室、音乐演播厅、体育场馆、美术及艺术设计作品展览厅等参照本规定管理。
湘南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工作
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湘南学院院发[2010]1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湘教发【2005】11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切实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全面提高本科生的培养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院实践教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 实践教学是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学生能力培养的基本途径,是培养富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高素质人才的关键环节。我院人才培养定位是培养基础厚、能力强、素质高,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而加强实践教学工作是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的重要途径。
2. 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对实践教学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量化的指标。教育部教高【2007】2号文件明确规定: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医类专业一般不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
3. 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是顺利通过教育部本科办学水平合格评估的现实需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方案(试行)》明确要求:
(1)教室、实验室、实习场所和附属用房面积以及相关校舍基本满足人才培养需要,利用率高。
(2)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及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基本达到国家的合格标准(≥5000和≥10%),实验室、实习场所的配置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利用率较高。
(3)运动场及体育设施满足人才培养需要。
(4)实验开出率达到教学大纲要求的90%;有一定数量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有开放性实验室;实验指导人员结构合理;实验教学效果好。
二、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着力改善实践教学条件
4. 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教发【2004】2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实践教学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生均仪器设备值达到5000元以上;确保逐年新增10%以上的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确保教学仪器设备完好率要达到95%以上。
5. 坚持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做到“三个切实保证”。即切实保证实践教学的日常经费;切实保证在年均投入教学仪器设备经费500万元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发展资金全部用于实践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切实保证省级基础课示范性实验室、实践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研究性学习与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优秀教学实习基地等实践教学相关项目经费(含省拨和学校相关配套部分)及时到位。
6. 坚持实践教学经费投入做到“三个重点倾斜”。 即实践教学经费投入重点向教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倾斜,重点向国家级、省部级、院级重点特色项目倾斜,重点向新设本科专业满足教学基本需求倾斜。
7. 加强对实践教学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实践教学经费开支的审批、审计制度,确保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或院(系)负责人应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合法性、科学性及有效性负责,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和滥用实践教学经费的现象。
三、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建设
8. 建立一支数量足够、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实践教学师资队伍。按照定编定岗的要求,配齐、配专、配强实验技术人员,满足实践教学需求。
9. 优化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结构。大力加强实践教学人员的培养与引进,切实提高研究生在实验教学队伍中的比例,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实践教学人员进修、培训,提供考察、研讨、交流的机会;吸引一批高素质的具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和科研人员充实到实践教学队伍中;鼓励理论课教师参与实验室建设,承担实验、实践教学任务,切实提高实践教学队伍的整体素质。
10. 建立完善实验技术人员的招聘、录用、考核与管理制度。将实验技术人员的用人计划、考核录用、培训提高等与专任教师同步考虑。
11. 建立实践教学队伍激励奖惩的长效机制。学校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干部选拔、工作量划定、薪酬分配等方面向实践教学人员适当倾斜,充分调动实践教师队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实践教学规章制度,加强实践教学管理
12. 建立健全实践教学的规章制度。继续完善实践教学各项规章制度和各专业实践教学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严格“三性”(综合性、设计性、研究创新性)实验的审批制度,强化实验教学项目管理。
13. 继续完善实践教学基本文件建设。制(修)订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大纲,制(修)订各专业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和实施方案。坚持实践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相对稳定性,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要求、教学时间、教学场地和教学进程,切实做到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14. 建立完善三级实践教学管理机制。实践教学工作实行学校、院(系)、实验室(教研室)三级管理,各院(系)要有专人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做到有实践项目、有实践计划、有实践标准、有教学大纲、有实践教材、有实践日志,使管理工作日常化、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
15. 建立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与考评机制。制定和优化实践教学质量的考评指标体系,切实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的作用,严肃处理各类教学事故,进一步完善教学责任追究制度,坚持奖惩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学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践教学专项检查与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各教学单位和个人的年度考核,与教学管理优秀奖、评优评先、晋职晋级挂钩,并作为实践教学经费投入的重要依据。
五、继续深化实践教学改革
16. 有效整合实验教学资源,提高实验室的使用效率,逐步实现院内实验资源共建共享。
17. 切实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机制改革。在教学设备购置、维修维护等方面,进一步理顺管理机制,健全分级分类管理模式,明确相关院(系)、处室职责,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实施提供有效保障。
18. 不断完善实践教学体系。进一步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加大“三性”实验的比重;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引入现代化教学手段;加大实验室的开放力度,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验条件。
19. 着力加强院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制定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大力倡导“产、学、研”相结合。
20. 深入开展实践教学改革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体现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学校办学定位的实践教学模式,大力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学生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湘南学院多媒体教学管理办法
(湘南学校院发[2009]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多媒体在课堂教学中的作用,加强多媒体教学管理,促进多媒体授课规范化,提高教学效率,增强教学效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多媒体教学是指利用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综合处理文字、声音、图像、图形、动画等信息,给学生提供更简捷、更直观、信息更丰富的一种教学辅助手段。
第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积极科学地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但应根据不同学科、不同课程、不同内容的特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制作和使用多媒体课件并组织教学。
第二章 多媒体课件制作要求
第四条 多媒体课件必须正确表达学科的知识内容、反映教学过程和教学策略,体现教师的学术造诣、讲授思路、教学风格、教学经验。其制作应贯彻启发式教学原则,精益求精。
第五条 多媒体课件应具有如下功能(或其中功能之一)。
(一)助教功能。体现课程特点和内在规律,突破原有教学模式的全新的助教功能。
(二)助学功能。激发学生学习激情,开发学生内在潜智,学生能够利用它系统地(或有选择地)在网络上(或在单机上)自学。
(三)测试功能。在学生学习完部分或全部课程内容后能够进行自我测试,检验学习效果。
第六条 多媒体课件制作的基本要求是:
(一)课件授课主要解决用语言难以表述的复杂结构、运动过程、工作原理、工艺流程等问题;展示辅助课堂教学内容的图片、表格、影视资料和历史画面等;文字应是提纲式的。
(二)课件内容要科学、准确,逻辑严密,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能力。
(三)课件页面帧数要恰当,每帧所用颜色不宜过多,各章节前景色和背景色选取应特别注意显示的清晰度,保证视觉效果。
(四)文字应简练、规范,字号要适当,图形、图像清晰,重点、难点处要突出标明,宜动态显示的尽量动态显示,保证视觉效果,保证教室后排座位的学生能看清。
(五)课程容量应适合学生的接受程度,避免大容量的灌输。
(六)应有导航和互动功能设置,以便教师灵活驾驭教学内容,师生互动开展教学活动。
第七条 广大教师应积极学习和掌握多媒体教学手段,积累和建立课程教学信息资料库。
第三章 多媒体教学要求
第八条 教师在课前应精心备课,制作好多媒体教学课件,设计好多媒体教学教案;授课前,应熟悉多媒体教室的设备、所装软件、操作方法;上课时提前进入教室,检查调试设备,保证多媒体课件正常运行;一旦出现停电、设备故障等情况,不能终止上课,应转换为板书继续授课。
第九条 教师在讲授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的优势,使之有助于突出教学重点,化解教学难点。根据课程内容的逻辑体系和学生的认知规律,同步地逐帧、逐条、逐行、甚至采用打字效果逐字显示多媒体课件,使学生能实现听、看、想的统一,加深对教学内容的理解,让学生有思考和适当的做笔记时间。必要时用板书配合,特别是理工科涉及推导、演算等方面内容,教师应将屏幕显示和适当板书结合起来讲授,不得完全依赖多媒体。
第十条 原则上要求教师站立授课,有条件的最好使用电子笔引导学生视线,集中学生注意力,避免面对电脑显示器“照屏宣科”、“只见屏幕不见教师”的现象,要充分发挥教师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授课的表现力、感染力。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学生在课堂上集中注意力听课,便于课后复习和自学,巩固和扩展课堂讲授内容,阅读参考文献和资料,经教师同意后,学生可以下载、拷贝教师制作的多媒体课件,有条件的,还可以将授课课件挂在相应的教学网站上,供学生课后选用学习。
第四章 多媒体教学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教研室和各院(系)应按照多媒体课件制作要求,对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行集体审阅,严格审批,并加强对多媒体教学的日常检查,对学生意见大、效果差的多媒体教学,采取切实措施,帮助改进,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其使用多媒体教学。
第十三条 各院(系)应组织各教研室积极开展多媒体教学方法研究,组织观摩教学,推动多媒体教学不断完善,提高多媒体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综合实验实训中心和教学督导等)对教师多媒体授课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加强督查和指导,对不符合要求、授课效果不好的多媒体课件,应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各院(系)应安排专人(含兼职)对多媒体教学设备定期检查,维护,以保证多媒体教学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效果;广大师生应严格遵守《湘南学校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规程操作,爱护多媒体教学设施,保证多媒体教学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应适时组织各院(系)多媒体教学设施专、兼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使其明确职责,掌握简要的维修、维护技术,提高多媒体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率。
第十七条 学校在组织青年教师讲课比赛时,应将教师设计的多媒体教学课件情况纳入评价指标,作为考察项目之一。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医学部负责解释。
附件:多媒体课堂教学评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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